天津市晚婚晚育产假的规定是什么?

2013-8-10 11:10| 发布者: mamacn| 查看: 6405| 评论: 0

摘要: 天津市晚婚晚育的奖励:《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十五条"男女双方按照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。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"。根据《条例》第二十三条:1、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 ...
天津市晚婚晚育的奖励:

《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十五条"男女双方按照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。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"。

根据《条例》第二十三条:

1、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婚的,婚假增加七日。

2、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,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,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;不能增加产假的,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。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后参加保险的,按照保险的规定执行。(女职工晚育并领取《独生子女证》的,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。具体规定详见津政发〔2005〕69号文《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》)

3、晚婚、晚育假期间工资照发,其他福利待遇与国家规定的婚假、产假相同。

4、农村居民晚婚、晚育的,可以参照前款规定,由所在乡、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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