天津市晚婚晚育的奖励: 《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十五条"男女双方按照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。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"。 根据《条例》第二十三条: 1、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婚的,婚假增加七日。 2、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,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,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;不能增加产假的,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。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后参加保险的,按照保险的规定执行。(女职工晚育并领取《独生子女证》的,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。具体规定详见津政发〔2005〕69号文《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》) 3、晚婚、晚育假期间工资照发,其他福利待遇与国家规定的婚假、产假相同。 4、农村居民晚婚、晚育的,可以参照前款规定,由所在乡、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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